白丝被弄得娇喘不停,办公室小妖精真紧高H文……

办公室小妖精真紧高H文,06年年底,我和余涛结婚了。一个离婚女人能再婚实属不易,所以我真心实意地对这个大我十几岁的男人好。不过,因为听多了继父对继女不伦的恶心事,我也暗暗提防他与我9岁女儿小贞的接触。

白丝被弄得娇喘不停,老余是一家肉制品厂的送货司机,每天从清晨4点忙到上午11点。碰上我出差在外,次日都会细细询问女儿,妈妈不在家时伯伯与她怎么相处、晚上睡觉有没有锁门之类。每次女儿的回答都让人很放心,于是我对老余更加温存体贴。

两年过去,老余越来越像一个真正的父亲那般照顾女儿。他包干了所有家务,每天变着法儿给女儿做好吃的,还细心指导她的功课。

老余对女儿的好也很有分寸,比如女儿的内衣裤他从不碰;女儿的卧室通常不进去;女儿开始发育了,他还暗地里提醒我不要再让她穿着松松垮垮的吊带衣去同学家玩。

2009年1月,女儿去了她爸那里过寒假,家里只剩我和老余两个人。我原以为二人世界我们会很恩爱,可相反,老余却显得魂不守舍。我问他怎么了,他说女儿不在家有点不习惯。这愈发让我感动于他对女儿的视如己出。

那天深夜,我醒来后发现老余不在床上,书房里却透出幽蓝的光。我下意识地悄悄走过去,听到老余在里面压抑的呻吟声,我一愣,想到近一年多他都疏于夫妻生活,难道搞上了网恋?

我推开一条门缝,扑入眼帘的却是一副不堪人目的场景:闪着荧光的电脑屏幕上,竟是女儿光着身子在浴室的影像:她凑在镜子前,打量自己刚刚发育的胸部;站在马桶上,对着镜子仔细观察发育中的下体……而老余则面对着电脑,沉醉地哼哼着。我疯了一样将门踢得大开,冲到电脑前,赫然瞧见老余褪下睡裤正在自慰!

如果我手里有刀,直接就捅死这个贱男人!我声嘶力竭地揪着他喝问:视频从哪儿来的?乱了方寸的老余慌张地坦白他在浴室装了摄像头。我揪着他来到浴室,果然,浴帘的横杆上装着一个纽扣大的摄像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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千防万防,唯独没防他这一招!我立马要报警,老余一把按下电话,跪在地上哀求我:“你不要报警,我去坐牢也就算了,小贞怎么见人呢?是我不要脸!我犯贱!”

我仿佛被一拳打在胸口上,又气又窝囊。暴怒之下,我把老余的电脑和摄像头砸了个稀巴烂,逼他写下离婚协议书,等不及天明就连夜搬了出去。

几天后,我忽然心有余悸:老余是不是还留有备份的视频呢?他会不会将那些东西发到网上?现在,我整天都活在噩梦中,惶恐之极,生怕有一天那些视频会再度出现……

点评:文中的继父在浴室安装摄像头,时继女进行偷窥偷拍的行为,侵犯了继女的隐私权。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,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、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,是民法所保护的极为重要的人格利益。

作为受害人的监护人,其母亲可以报警。警方查证属实后,可以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42条,“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重的,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”。

依据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》等司法解释,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。鉴于本案情节,法院未必支持赔偿请求,但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交出并销毁所有拷贝等相关资料,向受害人母女赔礼道歉等。

如果女孩的继父通过网络等手段向外公布偷拍视频,宣扬受害人隐私,致其名誉受到损害,情节严重,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,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就可以依《刑法》第246条以侮辱罪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,请求对被告予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;并可根据《民法通则》和相关司法解释,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。

本案的关键在于,虽然受害女孩被偷窥偷拍、合法权益受到侵犯,但她自己并不知情,心理上没有受到直接影响;行为人偷拍也主要用于自慰,未向外散布,没有造成受害人名誉受损的后果。这类案件往往使受害方陷入两难境地,固然可以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,但从社会效果看,尽管我国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要求对未成年人涉性案件的处理注意保护其名誉,而实际处理过程中,受害女孩仍有机会了解事实真相,也有可能使公众知晓,这样的二次伤害将给女孩带来难以承受的心理重创,这是受害方在诉诸法律时必须谨慎处理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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